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东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公司清算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包括两方面的意思:经营方面的严重困难,例如公司发生财务危机,资不抵债,常年亏损等;或者管理方面的严重困难,这种严重困难与“公司僵局”的特征基本一致。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者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均赋予股东向提出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何谓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的特点,由于股东会采取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大股东或多数股东完全可以凭借表决权优势对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做出决策,这是符合法律规定,也是符合公司自治原则的。我们认为该条件的设置一方面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滥用诉权。“重大损失”如何判断,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需要法官在实际审理时做出权衡和自由裁量。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享有诉权的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之前应当穷尽所有可能解决僵局的途径,例如协商、股权转让、股权收购等。只有当无法协商解决问题或股东要求退股,其他股东力购买及其他人无人购买时,才能解散公司。4、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应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权比例低于或等于百分之十的股东,无权作为诉讼主体,请求强制解散公司。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对公司进行清算。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可予以保全。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公司清算后股东一般不承担债务。但存在如下情况的除外: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2、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债务; 3、其他情况。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1种观点: <引言>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中间经历多次大修。最新一次修正是于2018年10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的第四次修正。随着时代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前国际国内宏观背景等因素,公司法又出现了一定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象。2021年12月,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一年之后,第三十八次会议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二审稿),二审稿对一审稿做了一定的补充、修改、删除或还原,对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等方面有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或者更为创新的设计。现在,和笔者一起来看看,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相较于现行公司法有什么亮点内容吧。由于草案内容较多,第一篇现就公司治理方面的有关内容和诸位读者分享。另外,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宏观内容,也提及一二。<开篇明义>公司二审稿对公司法第一条做了修改,在立法目的中新增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这一内容。该内容只是宏观表述,不适用具体司法实务,但可以反映本次公司法修订的目标方向,特此一书。<公司治理>本次二审稿在公司结构治理等方面做了很多修订细化,将深远影响未来公司设立登记、组织运行,尤为值得注意的修改有:关于法定代表人人选。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修订草案一审稿将之修改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依照本法规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现二审稿改其表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均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二审稿这一改动显得更为简单直接明了。但也要注意的是,这实际上略微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即在法定代表人问题上,允许公司章程自治,让一般的董事也可以担任公司代表。关于监事会。公司本次修改一大亮点,是关于监事会机构设置的变化。按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设三人以上的监事会,人数较少的公司也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置1-2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本次二审稿在监事设置问题上,予以公司设置上更大的灵活性——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会中可以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监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强制性规定仅限于国有企业和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修订草案一审稿对主体作了修改,将必须有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公司主体修改为“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审稿中新增了一种可以不设职工董事的例外情形——已经依法设置监事会并有职工代表,以避免职工代表功能重复。即除了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特殊组织形式外,二审稿明确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置监事会并由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现行公司法在总则中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形式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形的,股东可以请求撤销,这一规定虽然对保留了股东的救济权利,但较为宏观,实务上过于依赖自由裁量。一审稿补充了轻微形式瑕疵不影响实质效力的规定外,还列举了未召开会议、未表决、出席人数/表决权数不符合规定等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将之设置于分则中。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之修改,但将相关条款调整回总则编中,以明确条款通用属性。这一修改,更为科学具体,是帮助公司规范各项决议流程内容、治理标准,维护股东权利的另一大亮点内容。<小结>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有关公司治理的话题就谈及于此,后续再陆续更新有关股东权利义务等方面的修改亮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多多关注。
第2种观点: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而司法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