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负责制。市、区(县、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市、区(县、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和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区、县(市)民政局以及乡镇和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审批管理机关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事处和镇(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