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月开的电子不能作废。电子系统不支持手工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进行冲销,电子开具红字,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作废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管理系统开具,具体管理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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