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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保的报销比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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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保的报销比例详细如下:

1、乡镇卫生院住院0到300元报销比例为40%,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55%;

2、县级医院住院0到300元报销比例为30%,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40%;

3、县外医院住院0到20000元报销比例为20%,2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35%;

4、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按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报销金额低于200元的,补偿200元。未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不报销;

5、二期以上高血压病、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支气管炎、精神病维持治疗期、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等11种特定慢性病人在村级直接报销点就诊的按村级门诊报销比例报销,在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县外就诊需转诊)的,凭《就诊证》按不同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6、年度个人补偿总金额封顶线为6万元。

门诊报销比例如下:

1、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报销比例为25%;

2、乡镇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为40%;

3、县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为30%;

4、县外门诊(特定慢性病门诊除外)和有价疫苗不予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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