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由会议的主持。债权人会议设一人,而是由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的。在会议召开前,管理人需要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参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一人,由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