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刑法上没有非法放贷罪,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属于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的非法经营罪,两年内超过10次的借款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刑法上没有非法放贷罪,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属于《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中的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或单位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超过10次认定为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构成犯罪。
拓展延伸
个人违法放贷罪的定罪标准及刑罚量刑方式
个人违法放贷罪的定罪标准主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来确定。一般来说,个人违法放贷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定罪:首先,放贷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即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放贷行为必须是个人行为,而非机构或组织行为;最后,放贷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即放贷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违法性。至于刑罚量刑方式,根据个人违法放贷罪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会依据刑法规定进行刑罚量刑,可能包括罚金、有期徒刑等。具体的定罪标准和刑罚量刑方式可能会因地区、时间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请在实际情况中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信息。
结语
个人违法放贷罪的定罪标准主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来确定。放贷行为必须违法,个人行为且具备主观故意。刑罚量刑方式根据违法放贷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标准和刑罚方式因地区、时间和案件而异,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信息。保持合法合规,有助于维护社会金融秩序和个益。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二、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1)主体不同。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单位和个人都能构成本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构成本罪。(2)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3)客观表现不同。非法发放贷款罪表现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政治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