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则同时产生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优先于刑事责任,因此,在加害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应优先用于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诉讼程序上,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追究侵权责任,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之规定,目前,不论是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均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交通事故诉讼的管辖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原则,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管辖的具体表现。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也有权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一)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管辖。
(二)级别管辖: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
(一)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三)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四)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
二、构成犯罪被判刑了还用赔偿吗?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个法律关系。
侵权侵害行为造成被害人伤害或损害的,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一个诉讼名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因此,判刑之后,应该赔偿的,需要履行赔偿。至于应当赔偿多少,须看损害与损失程度、过错程度、当事人的主张与法律的支持程度而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之规定,目前,不论是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均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