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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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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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