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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兼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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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对于公务员,原则上是要求一人一职。一人一职,保证公务员能集中精力干好本职工作。一人多职就会出现多重职务关系和多重身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和紊乱。当然,原则上要求一人一职,并不完全排除公务员兼职的情况。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允许公务员兼职。

在机关外兼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本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兼职;二是在本机关外的非国家机关兼职。在非国家机关中兼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一些学校、科研单位兼职;二是在一些企业和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对在企业和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情形,我国《公务员法》是明确予以禁止的。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活动: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兼职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得到有关机关批准。这里的有关机关主要是指公务员的主管部门和任免机关。实践中,有的公务员兼职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有的公务员兼职是由任免机关批准。

第二,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里对兼职报酬可以作广义的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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