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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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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者在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同时,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执业兽医或者聘用乡村兽医。二、凭下列手续之一购买兽用处方药:

1、聘有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小区)凭本单位出具、盖有单位印章、规定格式的证明,购买《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所列兽用处方药;

2、未聘有专职执业兽医而聘有乡村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小区)凭所聘用的乡村兽医开具的处方签购买《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第二项所列兽用处方药。

3、经动物诊所机构诊断的,凭其开具的处方签购买《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所列兽用处方药。

三、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四、兽用处方药依照处方笺(签)所载事项使用。五、兽用麻醉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六、不得网购兽用处方药,不得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不得购买和使用原料药、假劣兽药、人用药、禁用药等。

七、分别建立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购进、使用记录。八、兽药购用记录、购药证明、兽医处方笺(签)保存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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